会计估计变更披露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示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及摊销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金额;合同履约进度的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变更,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变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例如:研究开发费用由全部费用化变更为有条件的资本化,其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因此属于会计政策变更。2、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变更,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变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例如: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资产由历史成本变更为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量基础发生变更,因此属于会计政策变更。3、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为判断基础变更,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变更,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例如:商品的进货费用由全部的费用化变更为资本化,其列报项目发生变更,因此属于会计政策变更。4、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和数值(例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净残值率)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属于会计估计,相对应地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九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首先要正确区分什么是会计变更,其次要分析会计估计变更原理,最后根据分析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一、概念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差错,按前期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分析原理上述是从一般原理的角度所做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还可能存在另外一些情况,可以将定期报告披露后,再次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形: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会计估计时是根据所有知悉信息进行判断的,以后又了解新的信息才进行修正的;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主观故意遗漏有关信息只对有关事项做不准确会计估计,事后又根据当时遗漏的信息,对于会计估计进行更正的;3、有权机构在事后的监管过程中发现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当时进行会计估计时应当知悉相关信息,并据此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估计进行更正的。三、处理披露对本期会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各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金额,应加以披露。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则应说明这一事实。具体来说,针对企业的会计估计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主要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会计估计变更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四、会计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及以后期间,采用新的会计估计,不改变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也不调整以前期间的报告结果。1.如果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有关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于当期确认。2.如果会计估计的变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有关估计变更的,影响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例如,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估计发生的变更,常常影响变更当期及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各个期间的折旧费用。因此,这类会计估计的变更,应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目中。3.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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