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厦门会计之窗

feion1992024-07-25  0

初级会计一年一考的,不在报名考试期间网站登陆不进去的

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的财政局咨询清楚.

一。换证时间新版会计证换证工作于2014年3月3日开始,2019年7月1日截止(换证周期较长,大家可以合理安排时间)。此后旧版证书作废,期间未办理换证的会计人员,需重新考试获得会计证。二。换证条件条件1.换证系统为身份证自动识别系统,本人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旧版会计证(无照片拒绝受理)办理,当身份证信息与会计证信息匹配时(15位老身份证号将自动升级为18位),可进行下一步。不匹配时,照片不完整的,可能需要提供1寸电子照片(像素114*156,大小10KB以内);姓名完全错误以及姓名、身份证号需同时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延后办理。条件2.未年检的会计证,不能办理换证。只有下次定期登记(年检)时间为2016年的会计证能够当场换证,下次定期登记(年检)时间为2015年的,学习24小时,才可换证;下次定期登记(年检)时间为2014年的,学习48小时,才可换证。条件3.只能到所属发证机关办理当场换证。三。注意事项1.资料不全者一律不办;2.职称考试报名期间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结束第15日-30日,暂停办理换证、调转、年检业务。3.2014-2019年均可办理换证,新会计证用激光打印机打印,每本换证时间约为3-5分钟,请各单位、各会计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造成长时间等候。4.换证第一天也是新系统运行第一天,可能存在换证系统网络拥堵、电话占线等情况,请大家仔细阅读文件,以免重复上门、长时间等候。5.新版会计证为蓝色本,比旧会计证稍薄,首页无工作单位及学历等信息,不受理工作单位变更及学历变更申请。补充一下,为落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均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换证工作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2019年7月1日起,旧版证书失效,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十其他非税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依法应当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但按照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收缴管理第六条非税收入的收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收取。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对受委托单位的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收单位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信息。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缓收、减收、免收或者停收。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第十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委托银行代收。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现款,但依照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缴款义务人或者依照规定可以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和确定的缴费方式,到代收银行缴交有关款项。第十一条经人民银行认定具备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并与市、区财政部门签订非税收入代理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第十二条未经人民银行和市或者区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非税收入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第十四条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符合退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实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退还。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应当按月就非税收入上月的收缴情况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保证收取的金额与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金额一致。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信息化管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按照规定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二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但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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