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论文

feion1992024-07-25  0

国际法务会计及其借鉴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起源与特点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1]. 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二、国际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资源、财产等规定的详细程度。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时期一国的法务会计也会有所不同。综合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其运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2].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与监督和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计算,然后将其结果通过会计记录融入财务会计之中是其内容的主要方面。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税务筹划,也应属于企业税务会计的范畴。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权益以及确保企业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但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在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密切相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在市场经济下,商业信用被广泛运用,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商业信用的违背等原因,会产生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为法务会计的参与提供了基础。 4.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应运而生。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一般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依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5.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重要地位。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一般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 6.物价利得会计。各国依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务会计可以使会计与法律有机酌结合,充分利用其专业素养的优势,克服传统会计人员不懂法律的缺陷。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7.社会福利保障会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历史非常悠久,随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等逐步健全与完善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需要相应的会计记录。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的介入,发挥法务会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作用。 三、国际法务会计对我国的借鉴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 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目前,在我国少有人向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5.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法务会计的主体中应突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步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利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独立性原则。

1.《司法会计学基础》,1991年山东省出版局批准内部发行,独著。该书标志着“二元”司法会计理论模式的创立。2.《司法会计学》,1995年山西经济出版社,独著。济南市政府软科学课题《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研究》成果,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3.《司法会计学概论》,2001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于朝、庞兼兵、肖琼,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4.《司法会计学(修订版)》,2004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山东省优秀法学成果二等奖。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5.《司法会计学(第三版)》,200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被选作全国培训教材、大学教材、考研参考书。6.《反贪查账实务与技巧》, 2009年中国检察出版社,于朝、庞兼兵。参编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司法鉴定学》,霍宪丹主编,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1988年《山东检察》第10期,独著。《司法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独著,获1992年全国检察系统司法会计工作研讨会学术论文唯一一等奖。《贪污≠所有权转移》,1994年《山东检察》第12期,独著。《经济罪案的立案标准》,1996年《政法论丛》第6期,独著。《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辨义》,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独著。《关于贪污案件鉴定中如何表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若干问题的探讨》,1998年《检察理论研究》第1期,独著。《利用电算划单方虚列账户发生额1例》,1999年《刑事技术》第1期,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所有权转移”问题》,2000年《人民检察》第11期,于朝、江一山,该刊物优秀论文奖。《证券从业人员透支炒股的定罪问题》,2000年 《当代检察官》第12期,于朝、刘旭东。《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独著。《论公安机关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几个问题》,2002年《公安大学学报》第4期,肖琼、于朝《防治国有资产流失的两个法律问题》2003年《山东法学》增刊,独著。《股票投资损益鉴定的几个问题》,2003年《人民检察》第5期,独著。《检察机关如果应对贪污贿赂洗钱问题》,2003年,独著,济南市首届检察理论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字是谁写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2004年中国工人出版社,独著。《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5年《中国司法鉴定》增刊,独著。《“法务会计”折射社科学术界浮夸风》,2006年《时代中国》11期。《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2006年《中国司法鉴定》第1期,独著。《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设计》,2006年首届全国司法会计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独著。《中国司法会计学的创立与发展》,2009年,第二届证据理论及科学国际研讨会;2010年《新会计》第十一期,独著。《试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拓展——职务犯罪防控机制评估》,2009年,独著,获山东省检察院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舞弊审计理论与司法会计理论的分野》,2009年《中国司法鉴定》第6期,独著。《关于制定司法会计业务规范的理论探讨》,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独著。《法学专业司法会计课程教学研究》,2009年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独著。《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规则》,2009年中国世代经济出版社,韩斌、于朝、丁杰。《司法会计专业学科建设问题》,2011年4月,第四届全过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对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几点思考》,2011年7月,第三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独著。《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之研究》,2012年《会计之友》第一期,独著。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专门技术与方法,对过去的财务数据或会计活动进行确认、记录、处理、提取、分类、报告和检查,以解决现时的或预期的法律问题,或是通过对过去财务数据的分析来预测未来的财务数据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法务会计论文,仅供参考!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xx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 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xx、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或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从而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它是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也就是说,法务会计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

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领域非常广泛,最初阶段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提供的服务和建议主要用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进行复杂的调查和分析,甚至建立诉讼战略等层面。常见的需要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支持的领域包括:舞弊的民事补救、股东纠纷、商业估值、保险索赔、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索赔、违约、产品责任、建筑索赔、版权事物、法庭任命、损失判决、所得税纠纷、不正当或正当的解雇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领域内的研究现状。

法务会计在诉讼实践中的应用方式与一国的诉讼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设立了处理财会专门问题的会计鉴定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务会计人员充当会计鉴定人(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会计专家证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以其专业特长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因此,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指派或聘请,处于中立地位(即独立于当事人各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人通常应出庭宣读和说明鉴定意见或结论,并接受法官、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质疑,但一般没有质证权。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务会计在不同诉讼中所提供的支持是不同的,在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应用。

在我国,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及其程序保障则未设专门规定。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客观性问题。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

2.必要性问题。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3.及时性问题。及时性就是说收集证据一定要讲求时效,早比晚好。如果收集证据不及时,当事人就可能因举证时限和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败诉。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审判中证据认定的应用。

法务会计是一项会计咨询服务,为案件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所得结论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当前我国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犯罪中,如xx罪,虚报注册资本罪,xx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企事业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三)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应用。

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由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证据法,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身份提供诉讼支持。

1.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2.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专家证人的主要权利有两个: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二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结论性意见,除足以反驳外,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与鉴定人不同的是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仅是阐释和说明,帮助委托人弄清专业问题,找出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与对方专家或当事人质证,最终目的是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达到对专业知识的厘清,形成有利于委托人的判断。

四、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不足。

1. 在我国对于民事案件主要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针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不受理且不主动受理。而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其业务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等传统业务领域和少量的税务筹划等业务中,仅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机构的授权下初步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从事了相关业务,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仅业务量少,权威性也受质疑,并且业务范围过窄,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影响了所获证据的针对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

2.法务会计准则、资格认证制度、鉴定制度、诉讼支持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标准等基本空白,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还没有涉及,对于如何认定信息的虚假问题、故意与过失行为的判定、帮助当事人计算赔偿范围与损失以及对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认定等既没有相关的鉴定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行为准则作为指导,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没有确立基本的遵循原则,现有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基本建立在自发的传统习惯之上,已远远背离了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公民的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部分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成本制度的缺陷恶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全社会的诉讼成本总量;申请执行案件增加,执行程序耗费的社会成本急剧上升;正常的社会秩序未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形象受损。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改进。

首先,我们应提高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认知度、推进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理论研究、增强法务会计专家支持诉讼的能力、拓宽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业务领域、统一法务会计技术鉴定标准、明确执行诉讼支持业务的法务会计专家的法律责任、构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等,从理论上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详细论述,紧密联系实际,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对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供的主要服务的具体内容、现存问题及改进意见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推进法务会计事业更好的发展。

其次,在法务会计工作中,要求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每一个问题以及对委托人咨询的每一个问题,都要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和恰当的表达方式予以表达,详细地记录接受委托业务的具体项目、性质、范围、应用的方法、工作的结论及法务会计人员对结论的分析等,明确写明委托方、明确写明法务会计人员的组成情况,在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部分,禁止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语言或文字。

最后,针对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支持中的不足,提出构建市场条件下我国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七点建议:一是取消立案时按诉讼标的额比例预交诉讼费的规则,诉讼费改为在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交纳,以保障公民诉权的正常行使;二是适当调控私人成本,通过调控私人成本对全社会的诉讼成本进行总量控制,使全社会的诉讼成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三是建立系统的律师费转付制度,增强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加大不当行为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四是鼓励多渠道、多方式解决社会冲突和争端,树立协商解决冲突和争端的社会意识,减少社会资源在司法领域的消耗;五是建立全部执行成本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制度,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减少执行程序中消耗的司法资源;六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私人成本风险融入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带来的费用风险对正常生活的不利影响;七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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