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是什么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现行《会计法》主要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七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单位负责人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此外,单位负责人还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6)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等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工作的准则、制度、办法等,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此外,其他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破产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看补充作用。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 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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