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①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出纳交接必须明确交接,分清责任,账目、现金、银行存款、支票、欠条、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对账单调节表一定要在交接表上写清,做到帐实相符,并且要有领导签字鉴交。 交接要有监交人的,三个人都要签字确认,而且以前未处理完的账务要处理完毕才能交接 。 首先,需要清点财务清单,做好记录由她(他)本人填写签名,然后,交由上级过目。其次,当然,是自己需要了解财务记账记录和一些单据。再次,需要修改一切账号密码和一些机要的信息。这些,还是要看你的行业性质来判断的,有些说交接的,都还是很复杂和漫长的。最好,还是要长多心眼。条一条的慢慢查,必要时找中间人进行查证。
需要注意: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出纳工作交接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工作交接表,按交接表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出纳员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人员在调职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人员应尽的职责,做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账务混乱,对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交接阶段
1.接交人按出纳工作交接表点收现金收付讫章、作废章、银行收付讫章及其他出纳资料等,物品必需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2.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出纳工作交接表中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