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自

feion1992024-07-25  1

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类别规章文号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快速导航基本准则 其他准则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是财政部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构建了满足现代财政制度需要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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