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 应付税款法。 1、应付税款法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2、《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二、纳税影响会计法。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2、在旧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大、中型企业必须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现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此法已不适用。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税务登记表中的核算方式是填写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1、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2、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现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所得税采用债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法,是指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