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 培训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 自学形式包括: 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 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 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 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 生育; (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 (五) 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
组织编制上海市行政区域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工作;负责上海市行政区域气象系统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统计等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会计法》、《统计法》、依法指导全省气象部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统计工作。2. 组织全省气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综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并负责有关政策咨询、解答和解释工作。3. 依据国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全省气象部门会计电算化工作,实施会计信息网络传递工作。4. 负责全省气象、科学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编制上报及下达工作,负责建立全省气象爱那个事业费项目库和基本建设项目库的审核、上报、下达及汇总、决算、审核、编制上报和决算批复工作。5.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有关报表编制、拨款及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培训工作。6. 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地方气象事业费的申报、预算编制、决算和批复工作。7. 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实施和有关汇总、上报工作。8. 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省气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处事业、基建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9.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调拨、清查、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验证工作;负责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决算批复工作。10. 负责全省气象事业费的会计季报、年报;科学事业费和统计年报的审核评比、表奖工作。11.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落实地方气象事业费情况的收集、汇总、通报及组织协调工作。12. 负责全省会计基础工作的检查、验收。13. 负责全省气象部门综合统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和现有房屋统计年报汇总、审核、编辑上报工作。14. 负责收集、整编气象部门基本统计资料,为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和为领导决策提供统计分析、咨询服务。15. 负责拟定全省气象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了解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16. 负责对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建设、单台设备购置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17. 负责全省基建投资及会计报表的审查、汇总、编报工作。18. 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