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100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平生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5分。
例如:2017年全国统一分数线为60分合格。各地不得低于55分。
55分合格的省份:贵州、四川、广西版、云南、湖南、山权西、甘肃、内蒙古、吉林、辽宁、陕西、天津、安徽。
60分合格的省份:广东、海南、北京、福建、重庆。
57分合格的省份:山东、黑龙江。
扩展资料:
考试要求
1、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2、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3、中央单位所属会计人员依据本部门规定破格条件报名的,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应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中央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时,如有需要,可与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联系,取得本部门考试人员成绩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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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要求:(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介表》一份(用A3纸打印)。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要求沿左侧装订成“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所列复印件均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上“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件送市人社局职称办审核。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材料目录
2、学历、资历等证书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初学历、后学历)。
(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6)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机关人员附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7)《继续教育证书》(机关人员附《公务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
3、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应提交的本专业方面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业绩等材料。
4、论文、著作、译著(附原件,书刊不要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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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网上报名流程:
(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相关文件要求,慎重报考,缴费确认后,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对通过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考生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登录网页提交报名信息并得到“报名成功”信息时,方为报名成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名;
(6)考生报名信息可在报名期间内上网自行修改,一旦缴费确认后,不允许再改动报名信息。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2]关于港澳台的规定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