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定金和违约金法则

feion1992024-07-25  0

法律分析: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上,是不可并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法律分析:在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在有一方违约后,由守约方主张。

如果合同中既有定金约定又有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及适用原则,比较如下:

一、违约金与定金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出现违约情况,不能同时适用,由非违约方选择最有利的一个。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1、功能互补,一个是惩罚性的,一个是补偿性的,因此可以并用。

2、《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

1、原则上不能同时用,都具有补偿性。

2、违约金小于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不再调整。

扩展资料:

1、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的适用规则如下。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参考资料: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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