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中级会计11章

feion1992024-07-25  0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1.报告目标过分强调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服务。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财务信息,它用于完成报告与解除受托责任的目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财务报告成为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与物价政策等的主要手段与重要依据之一,这种报告模式产生于计划经济,财务报告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财务报告目标应转向满足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集团,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的信息需求。2 信息披露不完整。具体表现在:1)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并且统一运用货币计量,对使用者未来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预测信息、人力资源价值、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是财务报告之外;2)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财务报告中长期被忽视,而由此导致的管制成本足以影响企业日后长远的经营业绩,甚至导致企业破产;3)由于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和获取信息的途径各不相同,某些特定使用者或使用者集团已不满足通用的财务报告了,随着新的会计环境下财务分析职业的兴起,市场和财务信息使用者正在呼唤财务报表以外的某些特定需要的差别报告。

合同负债1.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贷:合同负债2.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交付产品时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第四十一条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定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

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都是先收到钱,在提供货物,区别在于收款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签订之前已收到的款项为预收账款,合同签订后,已经收到的款项为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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