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就八项会计与税法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制度。《解答(三)》首先明确了对差异进行处理的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解答(三)》明确的八项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纳税调整的规定包括:1.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3.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4.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5.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6.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7.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8.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为堵塞原有税法规定存在的某些漏洞,《解答(三)》对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了以下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如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对此,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会计的制定者和税收的制定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的法规执行有不同之处,所以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
1、 某进出口公司2008年12月进口120辆小汽车,每辆到岸价格(关税完税价格)7万元(人民币,下同)。该公司当月销售出其中110辆,每辆价税合并销售价23.4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税率为5%。请问该公司进口小汽车应纳的进口增值税和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2、某卷烟厂2008年4月份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6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卷烟并用于销售,销售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数量50箱,价款900000元,增值税款153000元,请问该卷烟厂应纳多少消费税?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是30%,该类卷烟的比例税率是45%,定额税率是150元/每标准箱。3、某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当年有关业务如下:(1)“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万元。(2)“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广告费5万元。(3)“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如下捐赠:向红十字基金会捐赠60万元;直接对外捐赠4万元。(4)当年以市价购入A公司股票100万元准备长期持有。因A公司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年末股价下跌10%,已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0万元。问该企业如何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税率25%)?1、答案:进口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7*120=840(万元)关税=7*120*110%=924(万元)消费税=(840+924)/(1-5%)*5%=92.84(万元)组成计税价格=840+924+92.84=1856.84(万元)应纳进口增值税=1856.84*17%=315.66(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315.66(万元)不含税销售额=23.4/(1+17%)*110=2200(万元)销项税额=2200*17%=374(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74-315.66=58.34(万元) 2、答案:计算委托加工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60000+3700)/(1-30%)=27300(元) 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91000*30%=27300(元) 计算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时,应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缴纳的消费税。 故: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00*45%+50*150-27300=385200(元) 3、答案:广告费列支限额=1000*15%=150(万元) 公益性捐赠限额=200*12%=24(万元) 不予扣除的捐赠=60-24+4=40(万元) 长期投资减值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的只能扣5万元,故调高10万元 因纳税所得额=200+40+10+10=260(万元) 应纳所得税=260*25%=65(万元) 望采纳!!!!!!!
一、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这是因为有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会计解决的本质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而税收机关认识到广泛采用会计原则计算税金是十分便利的,自然会模拟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二是在计算期间利润上,税收活动促进其与会计协调一致,使两者矛盾尽可能降低到最低点,以协调税收和会计对期间收益的计算方法。根据会计史,在收益确认和计量上,1913年美国会计的计算方法已远远优于早期税法的计算。当时税法对应纳税额的计算离不开会计的支持,最初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借助于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以后,税法不断吸收、采取新的会计技术方法,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了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美国1913年的所得税法,其中包括长达15页的所得税条目,股息、资本收益以及未分配的利润都属于课税范围,馈赠物品、遗产、国债利息可以免税,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事故损失、坏账及折旧等也可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绝大部分延用至今。经过会计师、律师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1918年的联邦收入法第一次以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这些准则自此以后实质上一直保持了下来。法院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计量所得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美国联邦收入法允许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产权变动十分活跃。90年代末期,以IT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空前发展,为企业购并注入了巨大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2001年美国FASB颁布FAS141《企业合并》和FAS1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取消企业合并中的权益集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对商誉及其他没有明确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要求计提减值。这些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对税收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在美国的历史上,1939年税法被首次编纂为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自那以后有两次较大修正,第一次是在1954年,修正后的税法常称为“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IRC of 1954);第二次修正是在1986年,常称其为“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IRC of 1986)。现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几乎每年都要作部分修正。今天,会计学和税收学都在不断发展中,但是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税收上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旧需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会计利润的核算结果,在此基础上再经过调整以确定应税利润。二、税收对会计的间接影响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也是十分普遍的,但它对会计理论的影响也许是间接的。在美国,早期税收法规的每一次制定都会引起会计问题的热烈讨论,税收是促进会计重心由资产计价转向收入计量的主要动力。今天,会计师采用的确定企业收益实现的准则,即使不是大部分,也有许多是产生于美国1913年至1920年之间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税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保证新会计方法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手段。毫无疑问,税收有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改善会计实务的连贯性。在美国,《1913年税收法案》规定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在此以前,其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处于矛盾和混乱之中的。1913年,美国财政部2090号判决规定,销售和应收账款的存在就足以证明收益的实现。根据法院的判决,资产在变现以前,应以历史成本列账;收益与资本是完全不同的;纳税人收取货款的权力应与测定已获收益时的收入相等,税务部门可向那些未收回现金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税务案件判决中,法院裁定销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与营业收益一样,应纳所得税。于是,纳税人持产利得也开始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美国1913年税法的实施,使得会计变得不可缺少,扩大了执业会计师业务。执业会计师要帮助包括成千上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认识会计并编制纳税申报表,使会计有机会显示其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会计决策和会计理论第一次变得重要起来了。但1913年美国税收法规还是忽略了纳税人通常采用的会计期间,使得法规难以执行。缺乏会计知识的法官作出的法庭判决,往往将税收上会计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进一步分离。1916年收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办法编制纳税申报单,这便改善了收益的计量。1921年收入法第一次规定了资本收益优先处理的方法,确认通货膨胀会抵销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明确收入与资本的划分。根据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法庭的判决,人们萌发了收益实现应发生在“实现”之前的想法,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是最客观的,则这一时点也应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就导致产生了新的收益计算方法,改变以前年终盘存资产以年末与年初差额确定收入的做法。这种重要变化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基本已完成,其结果是使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心由资产计价向收入计量转移,财务会计报告的重点由资产负债表逐渐转向损益表。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通货膨胀,1939年企业普遍采用税法准许的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该法的理由也许是由于当时会计不按物价水平调整帐面记录。税收强调纳税人应税所得计算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开性,重视可预计的未来事件,强调客观性、统一性和稳健性,这些对会计都具有一定影响。税法对于会计的不利影响也是很普遍的。会计为使其原则规范化,努力设法减少会计实务中可供选择的方法。税法无视会计理论要求,在税务处理中增加会计方法选择机会。早期税法使会计年度的使用延误了30多年时间,税法中有关利润、损失,以及不准按物价水平调整会计数据的规定,也阻碍着会计摆脱历史成本计价的束缚。1954年以前,美国税法对折旧的规定十分严格,几乎只允许会计采用直线法。1954年税制改革后,规定可采用三种基本折旧方法: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纳税人可任选一种。加速折旧可形成税收节余,使企业获得相当于政府资助性的无息贷款,这就成为当时企业资金的一种主要来源。但是,加速折旧减少了会计收益,使得税务机构在调整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上带来了很多麻烦。美国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原试图缩小企业财务成果和税务成果的差异,但结果适得其反,反而扩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额,使得所得税费用跨期分配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税务当局往往倾向于注意单个具体问题的处理,鼓励会计团体零打碎敲地建设会计理论,而不顾会计理论的系统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与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调节会计业务的税收法规一样,税法表现出要替代会计职业判断的倾向。按会计的看法,税收上的收益概念和会计上的收益概念应能达到尽可能的一致,达到一致的主要方法是跨期分配所得税费用,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影响。但会计的收益理论没能影响税收,也没有成为税收理论的基础。税收依法征税的必要性和征管的方便性与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有矛盾的,税务年度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年度,其自身存在独立倾向。税收上对应税收益计量的关注往往是会计期间,而不是考虑会计上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问题,从而使应税利润不等同于会计利润。此外,税法关注税基,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税法的高税率和累进纳税使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别越来越明显,造成财务会计报表数字严重扭曲,引起会计上对递延税款分配问题的不断争议。三、总结多少年来,会计人员为使税法规范下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准则规范下的会计利润两者的计算结果相一致,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早期税收时期,会计人员这样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它促使税法借鉴会计中可行的方法和合理的思想,采取更先进的会计方法,并激发人们对现有会计理论的探讨。但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具有本质上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简单采用协调两者关系的做法已无多大意义。发展的趋势必然是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因此,会计上应注重研究税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深入探讨递延税款的正确摊销方法,消除税收和会计差异的影响,既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又设法避免税务对财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些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