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会会员发展

feion1992024-07-25  0

第一条 为加大个人会员服务力度,满足会员职业发展的需求,全面提升会员专业水平,造就高素质会员队伍,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分为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三个级别。(一)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中级职称2年以上(含2年,下同),或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会员。(二)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政府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理论或实务研究成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高级会员。(三)凡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担任省级以上财务会计学科带头人并具备教授或研究员职称,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在全国性会计专业组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具有上述相当水平的会计工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第三条 本会理事为本会高级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为本会资深会员。第四条 个人会员职称发生变化,符合晋升条件,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晋升高一级会员;个人会员连续5年热心学会工作,积极参加或组织相关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高一级会员。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和动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个人会员分级建档管理,并通过网络办理相应会员级别的申请确认工作。第六条所有个人会员均可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会计最新动态》及《会计研究动态》电子版;(二)免费获得《会计研究》会刊,投稿时同等条件优先选用;(三)免费浏览《会计研究》及下载会议、学术论文等文献资料;(四)优惠获得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五)优惠参加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高级会员除了享有为会员提供的服务外,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一)申请成为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二)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三)优惠获得高级会员升级所需知识及能力框架的培训或相关辅导资料; (四)优惠参加本会为高级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学术研讨活动。 第八条 资深会员除了享有为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一)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计改革和实务问题高层研讨,如总会计师论坛、学术峰会等; (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就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政策建议;(三)申请并优先获得财政部或本会立项的重大会计科研课题;(四)与本会共同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资深会员开展会员活动。(五)优惠参加本会为资深会员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并作为后续教育学时。第九条 本会将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会员服务方式和内容,构建个人会员服务的资讯平台、专业发展平台、科研活动平台和高端研讨平台。(一)资讯平台,包括《会计研究》、《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专业会议论文、会员人才交流信息 、网络图书馆或资料库等信息。(二)专业发展平台,包括会员晋级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等。会员晋级培训有助于会员知识更新,为向高一级晋升创造条件。后续教育培训是利用本会的智力优势,提供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等最新政策与业务的专题培训,满足后续教育需求。(三)科研活动平台,包括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讨活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研究、相关专题调研活动等。(四)高端研讨平台。包括总会计师系列论坛、会计前沿理论研讨会等方式,针对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为决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各级别会员缴纳会费的金额暂不作调整,每人每年200元,也可预交会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国会计学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成立于1988年11月,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已拥有团体会员5000多家,个人会员13万多人,其中,执业会员约6.5万人,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创建于1918年,于1980年恢复重建。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底,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机构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在中介服务机构中完成脱钩改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挂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脱钩改制为由执业人员发起设立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独立中介机构。

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通过信息化和面授方式,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活动体系,为会员提供知识碰撞、经验交流、人脉拓展的平台。 作为一个非营利、全国性的会计专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将继续立足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推动全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又面向世界,增强中国与世界会计领域的对话与联系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为了繁荣中国的会计理论研究,促进会计改革与发展事业,经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报财政部批准,中国会计学会决定发展个人会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会员的申请(一)中国会计学会本着“控制数量、重在学术水平、注意代表性”的原则,发展首批个人会员。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二)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填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报送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复印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报中国会计学会。二、个人会员的审批中国会计学会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及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和《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后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三、其他有关事宜1.中国会计学会发展个人会员是我国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的愿望,请各地方会计学会和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收到本通知后,协助中国会计学会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个人会员的申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会计工作者都有申报的机会。2.个人会员申请人的申请经中国会计学会批准后,根据《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年需交纳会费120元。3.个人会员申报、审批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1999年12月15日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凡遵守《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在会计领域有研究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例之一者,可申请成为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博士;2.大型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3.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长期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第二条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登记: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报送有关附件。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中央各专业会计学会推荐,并报中国会计学会审定。三、经本会批准的个人会员,发给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会员证由中国会计学会统一制发。第三条 凡具有推荐个人会员权力的单位,应接受本会委托,根据本会的科研规划和有关部署,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会员开展学术活动。第四条 个人会员享有、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免费取得中国会计学会会刊《会计研究》和学会内部资料《学会动态与法规信息》、《会计研究文摘》等;2.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二、个人会员承担以下义务:1.按时交纳会费;2.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的会员证应予收回。第六条 经中国会计学会授权,并发给授权证书,个人会员可持授权证书以中国会计学会代表的名义参加有关国际、国内的学会活动。未经授权,会员个人不得以中国会计学会的名义举办各项活动,也不具备代表中国会计学会的身份。第七条 会员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等变更,应及时函告推荐其入会的组织和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有组织地分批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作出规定或进行解释。注:辽宁省内各市会计学会、各团体会员、省直有关部门申请参加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的,请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于3月末报送省会计学会,由省会计学会推荐给中国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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