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规定:一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二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三是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便更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四是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刮擦、挖补或用退色药水更改字迹,而应采用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账更正的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三种。设置和登记账簿,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的中间环节。
扩展资料:
会计账簿记录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D选项正确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