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答记者问》有提到:问:财政部对于贯彻实施好新《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工作安排?答: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贯彻实施,中央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新《制度》培训和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一是抓好培训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变动较大,需要在培训上下功夫,让行政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真正学懂、会用。财政部近期将连续举办两期培训班,分别对各中央单位财务人员和省级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开展新《制度》培训。财政部还将组织力量编写新《制度》讲解用书,以便各行政单位财务人员学习参考。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也要逐级开展培训工作。二是做好新旧制度转换工作。财政部将尽快出台新旧制度衔接规定,指导行政单位做好新旧账目转换工作。各行政单位要按照新《制度》要求,尽快做好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更新调整工作,确保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科目衔接,保证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全面落实新《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购入时借: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