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实务零基础精讲高志谦预习进阶(9讲全)(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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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
[0401]第01讲初级会计实务的学习方法.mp4
[0306]第06讲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表.管理会计基础.政府会计基础.mp4
[0305]第05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mp4
[0304]第04讲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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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通过一些高频考点、常考知识点、真题考点之类的题材,对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进行的学习。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规定,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筹建期内,一年一付的租金,账务处理如下:(1)支付时:借:预付账款(租金)贷:银行存款(2)每月末: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预付账款(租金)
一、收到房屋租赁收入的会计核算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相关税收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此以外,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当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一次性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