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会计的管理办法

feion1992024-07-25  0

存在问题 预算工作不到位,与决算数差距比较大。造成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经营规划的制定,主观随意性比较大,表现在:没有采用科学的预算制定程序,而是拍脑袋或以领会领导意图为主。从财务的角度看,财务人员(包括主管财务的领导)很可能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规划的制定,或者参与程度不够深,或者有时发现了问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反对的声音比较弱;由于企业缺乏中长期规划,因此,在制定短期规划时难免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科学严谨的经营规划,就不会有符合实际的财务预算,也无法紧跟形势调整预算。 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求,尤其对企业财务领导人的要求,财务会计工作至少要完成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基础的会计核算工作;二是财务管理工作;三是通过对大量财务数据的分析,建立模型,对企业的经营流程进行改进或者再造。从而减少库存成本,降低经营周期,加快资金周转,提升公司的业绩和价值。其实会计制度怎样变,这些基本的要求应该是不变的。但现实的情况是普遍轻视财务管理,从而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具体来讲,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企业营运资金的管理(资金的筹措、存放状态、正常的流转周期测算等等);基础财务分析工作(基础的财务比率分析,以及纵向的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横向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分析等等);投、融资决策,股利决策和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工作,包括成本控制,现金流控制等。通过财务分析,进行企业流程的改进或者再造,应该是对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高标准要求。那些有很多减值准备或者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说都该从这里多找找原因。 合同管理不到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这里说的合同管理不到位,大概包括三个方面:合同制定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导致合同制定的时候就存在风险隐患;合同执行过程中,控制不到位,导致风险产生;合同执行事后分析不到位。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就算控制得再好,也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在合同执行完之后,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财务人员和财务领导,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分清哪些是经常性问题,哪些是偶发性问题,最好能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进建议,而不只是编号归档完事。 财会人员不熟悉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目前,由于企业的客观原因,加上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大部分财务人员讲不明白自己所在公司的主要产品情况,这样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越是新产品下线比较多,财务人员越是搞不清楚。 建议 严格制度管理。这里至少包括两方面意思:增加新制度。现在不少公司的制度都不够完善,留下了很多只能由领导自由裁量的空间。一方面占用了领导很多时间,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留下很多的隐患和漏洞;完善老制度。社会变化很快,国家、社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越来越多,已有的制度怎么能三五年不变?不妨利用执行新制度的契机,把已有的规章制度拿出来好好归整完善一下。 严格执行。企业经营中出的问题,很多不是因为没有规定,而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严格执行,恐怕最好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及时考核,责任追究,这也涉及到程序性规定的问题。 加强财务管理。公司财务部应设专人进行财务分析,并跟踪相关的行业数据供决策时使用。及时完整的财务分析数据,包括纵向横向的对比数据,可以减少决策者很多决策的盲目性,增加其科学性和前瞻性。 加强岗位考核。经典经济学上有个假设,“资源是有限的,而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时,需要一套合理的考核体系并把它经常化(毕竟财务工作不能严格量化,考核起来有一定的模糊性)。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合理的激励。 三、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途径 ?(一)更新观念,领导重视 领导要转变观念,用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取代计划经济的旧观念,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支持财务工作,尊重财务人员,使企业上下自觉形成一种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氛围。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不仅要抓好会计基础工作,更要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设计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不同侧重点的财务管理方法,及时恰当地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财务问题,充分发挥财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资金的保值、增值需要。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站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去思考、强化模拟市场核算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成本意识和效益意识。 ?(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逐步实现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逐年扩大,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中,我国经济已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会计国际化是其必然要求。 在对会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采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做法,首先,对部分新经济业务直接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处理,如期货、融资租赁等经济业务,直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制定我国相关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其次,对于常规的经济业务,则是按照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采取分步渐进方式对其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改革,逐步缩小直至消除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异。 ?(三)培养高素质、管理型的会计人才 知识经济呼唤高素质、管理型的会计人才,因此,企业必须有一大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核心、监督、预测、决策、控制的作用。 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还应掌握电算化操作技能,掌握相关行业的政策,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理论知识与企业实际密切相联,面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据自身优势主动参与经营,调查研究,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与助手。 财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会涉及到企业的计划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知识,而这些知识都会渗到银行、财政、税收、保险、物价等方面的知识之中,财会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测、计划、反馈、监督、控制、分析、参与决策的职能作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只有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相关知识,深入基层,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吸取实践经验,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发表自己负有责任的参谋意见,有效地参与管理。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又懂企业经营管理,还通晓一般生产技术,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懂财经法规、经贸常识,又具有写作能力的复合型会计人员,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强化模拟核算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办法 企业设置财务机构时,可以对财务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培训,采用类似财务公司的管理形式。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内部设定二级机构,作为“财务公司”的派出机构,“财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行政上和业务上垂直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 确定财务岗位职责后,可对全体财务人员统一竞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对到岗财会人员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全员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挖掘其潜力,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从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出发,对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即在会计制度的恢复中实现重建,在恢复重建中实施会计制度的改革。如在修订会计制度时,将会计核算的科学性作为一项原则提出来,要求会计制度的制定既要满足企业加强会计核算和强化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要满足国家对企业实施计划管理的要求。 会计准则发布后,企业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为加强内部核算管理,企业应在投资管理、筹资管理、成本费用控制、价格管理等方面,根据国家政策与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内部会计政策和管理办法。如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设专职内审人员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第九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第十四条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第十七条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第十八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

出纳和保管有会计监督。门卫可以有保管或其他人监督。但会计的监督一般是审计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 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 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制度。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内容《会计基础》:1、会计总论2、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3、会计等式与复式记账4、会计凭证5、会计账簿6、账务处理程序7、财产清查8、财务会计报告9、会计档案10、主要经济业务事项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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