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记账凭证丢失是不会坐牢的,但如果是故意销毁、隐匿记账凭证,且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坐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最好的办法是找回来二、确定不能找回,根据当月电脑账逐笔核对,补齐相关凭证1、对于银行收付款业务,可以到银行打印回单,以此入账重新制作凭证2、对于相关发票,可以复印供货方的记账联重新制作凭证3、对于相关报销,由相关人员补齐报销单据
能补到的资料,尽量补办。如果税务局不查账,那么你们算是安全的。如果税务局查账的话,就会很麻烦。一般情况,税务局很少查企业的账的,除非你们厂的业务不太正常被税务局稽查科盯上了,或是有办理业务税务局必须查账的。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