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记账凭证时会计科目使用错误,1、在未登账前发生的,原凭证作废,重新编制。2、如果已经登记账簿才发现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使用“红字更正法”更正。更正的方法是:(1)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写明“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并据以用红字登记人账,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2)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用蓝字登记入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单独明确规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此为手段,进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嘚;(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在会计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该会计科目还没有发生过业务,其余额方向可以修改。
会计科目错误的方法是:在系统基础设置功能块下打开改会计科目窗口,修改科目余额方向后保存。但是如果该会计科目已发生过业务,其余额方向就不能修改。
那么有一个方法可以变通:
1、新建一个正确的会计科目,用于代替错的会计科目。
2、编制一个记账分录,将错的会计科目的科目余额结转到新的会计科目下。
3、冻结错的会计科目。这样以后的业务就用新的会计科目。
职能
会计的反映职能
(1)会计主要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核算方法,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资料。
(2)反映职能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反映,即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3)会计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要以合法真实的自我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和连续的记录,并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以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