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研发支出加计50%扣除,计税基础就是会计成本的150%,税法允许的税前多扣除的50%部分,以后不需要转回,不会影响以后年度的利润和所得税,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当期应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加上调增项目-调减项目)*25%,这一部分是当年交到税务局的部分。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资产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这一部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当期不用交,但是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