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第六条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第七条 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第八条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九条 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第十条 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第十二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 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第五章 披露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折叠编辑本段新旧准则比较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如下:(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新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二)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三)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的,计入资本公积。(四)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折叠编辑本段举例(例1)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4日,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000美元,尚未收到,当日汇率为l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624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24000(例2)国内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7年5月12日,从国外购入某原材料,共计50000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39000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7293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由银行存款支付。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429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930贷:应付账款--美元 390000银行存款 111930(例3)国内某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20×7年7月18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借入欧元12000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6%,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10元人民币。假定借入的欧元暂存银行,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欧元 120000贷:短期借款--欧元 120000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例4)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12日,与某外商签订投资合同,当日收到外商投入资本2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56000贷:实收资本 156000
分享一个关于义乌个人账户可无限额收汇结汇的那点事 从事国际贸易的大部分企业、个人SOHO或跨境电商,大都注册了离岸公司,有效规避国家外汇管制,便利了接受外币款项,然而因受个人5万美金结汇额度的限制,离岸账户大量沉积的资金难以结汇并转入国内账户,是不少客户头疼的问题。注册义乌个体工商户,能有效解决离岸账户大额结汇问题。一、义乌个体工商户为何能大额结汇离岸账户?义乌是中国唯一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金融试点城市,实施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结汇便利化机制、深化个人跨境人民币试点、推动离岸业务发展、加快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加快集聚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贸易信用体系建设。义乌是世界性的小商品市场,因此,为满足当地众多中小微企业的贸易金融,对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结汇进行了创新改革,每年可进行一定额度的外币结汇。二、结汇额度有限制么?有风险么?答:不同银行政策略有所区别,如农业银行每年结汇不超过500万美金,稠州商业银行结汇一般无限制。目前,结汇操作无风险,都是通过银行进行正规结汇。三、如何注册义乌个体工商户1、注册条件1)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扫描件需清晰2)法人2寸照片,电子档给我司3)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工艺品/服装/办公用品/饰品/玩具/日用百货/机械配件/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灯具,可任选三个,经营范围不影响结汇。4)个体户名称:由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随机核名取名,如义乌市XX商行/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5)经营场地证明:由我司提供。2、注册流程1)提交注册申请资料(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经营范围)2)我司全流程办理申请程序3)3个工作日即可拿到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四、银行开户与银行结汇1、银行开户1)个体户法人需亲自到义乌,携带如下材料l 身份证件(原件)l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2)我司提前预约好开户银行,法人到义乌后,我司全程陪同开户,当天开户当天可用。2、 如何银行结汇1) 离岸账户资金汇入义乌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2) 通过义乌个体工商户的账户进行结汇,结汇无限制3) 美金到个人外汇账户后,可自由选择时间线上结汇,不同时间汇率不一!说明:所有结汇过程,均可通过网银操作。
外贸会计考试项目介绍在国际贸易企业中,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本币和外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一系列专门方法,对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进行核算、分析、预测和控制工作。入世后,我国外经贸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大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企业、国内零售企业大规模纷纷入盟外贸行业。由于外经贸业务特殊的风险性和专业性,高素质、专业化的外经贸专业人才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据商务部统计,目前我国外经贸企业各类高级管理人才缺口将近10万人。外贸会计考试主要针对外贸企业会计岗位,业务人员受聘于外贸企业,负责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核算、分析、预测和控制工作。该项目的考生在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须具备外汇业务核算,出口商品收购的核算,出口业务会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进口业务会计,加工贸易会计,技术进出口的业务,样品、展品、包装物、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工业企业成本会计,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报表等业务能力。是企业外贸业务会计核算的具体承担者和执行者,负有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业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责任,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外贸业务管理专业人才。为适应这一人才需求,商务部下属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外贸企业会计岗位,率先推出了专业认证“外贸会计考试项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China Shippers` Association,简称“外经贸企协”)是由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一九八九年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外经贸行业组织。国家商务部为其直接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外经贸企协以全国外贸、外经、工贸、科贸等各类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专业从事外经贸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与实践等工作。引导和帮助进出口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建立一支与时俱进的与我国外经贸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事业的蓬勃发展是协会的核心业务。 鉴定考生是否具备外贸企业会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本项目采取考试认证方法。 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颁发的外贸会计证书。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参加认证考试 具有一定财务、会计工作经验或已接受过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的在职人员。在国际贸易、会计、财务管理或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生。高中以上学历有志从事外贸会计工作的人员。 考试由“国际贸易理论基础”和“外贸会计实务”两门组成,两门都合格的参考人员通过本次考试。 以上两科考试均为笔试,考试时间各120分钟,每科满分100分,考试得分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判断题、选择题(含复式):主要考察考生掌握概念的清晰程度。 简答题:主要考察对概念、理论的归纳、演绎和表述能力 案例分析题(含实务操作题、计算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复杂业务的分析、理解、处理等综合能力。 论述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以及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请查阅考试大纲具体时间在全国外经贸考试中心网( )上公布。各地考试机构(请查阅 )。 报名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为10元/人次,“外贸会计实务”为10元/人次。 考试服务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为80元/人次,“外贸会计实务”为150元/人次。 证书费:10元/本。 &nbs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OO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