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常见的问题

feion1992024-07-25  0

以前的帐当然要查了,会计资料是连贯性的,以前的不对以后肯定不好做了.根据个人经验,说说交接注意的问题.1.各种资料要核对清楚,比如以前各期的报表,凭证,发票,帐本等是否都在以及电子文档的存放路径.列个清单双方签字明确责任。2.如果时间充足,要核对其会计资料的准确性,比如账账是否相符,报表的数据是否异常(简单的说看一下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情:应收款项多少,货币资金多少,存货多少,固定资产多少,资产负债率多少.一般来讲如果资料可信的话,负债太高,存货积压过多或应收款项帐龄过长,说明公司管理有一定问题,在以后工作中会很郁闷的)3.如果对财务管理有一定了解的话,可以分析一下公司的运营,盈利等指标,这里就不多说,可以参考一下相关教材.还是那句话如果比率异常的话,以后的工作难做,看你自己了,呵呵大家都知道现在工作难找。总的来说交接就是从前一任把资料接过来,林林总总做个表签字确认,上面列的就要查清楚,如果没有责任也不在你。出口退税其实并不难,做几次就会了,至于年检验资(公司成立多久了还要验资?)一般相关单位会告诉你要怎么做,不懂就问嘛,我刚参加工作时也是问过来的,就直接问相关单位好了。09年的帐不在,这个问题比较严重,一个是你若要查以前的帐就无从查起了,另一个万一税务局查帐拿什么来查,这个问题应该要前一任做好再走,实在有困难向领导说明情况,让领导决定吧,领导同意放人走就他负责罗。会计是一个系统的学科,不可能一下说的很透彻,只能在实践中慢慢学习了,祝你好运。

小公司的帐目一般都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的,怎么做有利于老板赚钱,他们就要求会计怎么做,你要想知道怎么做,最后还是了解清楚老板是怎么想的,然后用自己的知识达到老板的要求了.这可是很要脑力的哦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清点仓库、盘点固定资产。第三、核对单位往来帐和个人帐。会计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会计人员工作离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1996财会字19号]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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