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4)投资的计价方法;(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投资公司应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