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会计凭证属于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于会计档案存放地点的规定: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2、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一般来说,在会计信息的活跃期和半活跃期,由于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审计机构和人员都需要较为频繁的查阅使用所形成的会计记录、会计文件或会计档案,所以将会计记录、会计文件的最初收集和保管工作交由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来完成,而由单位会计档案人员履行业务监督和知道方面的职责,会实现较好的管理效果。等活跃期过后,可将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移至档案馆(室)保存
会计档案应该交给会计部门,让会计部门去检验和登记入册。拓展资料: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机构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存放地,一般是应该写财务办公室或档案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