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是华丽丽的流水账啊,各位看官不感兴趣的可以先关闭啦~
考试时间:我参加的是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考试,报名了会计、税法、经济法三门科目,考试时间是10月14号、15号,实际上注册会计师每年专业阶段的考试时间都是在10月15号左右的那个双休日啦~
考试地点:我是北京考试,选的好像是东北区?考试地点一般都在一些大学的计算机房,这次考试在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虽然考试地点一般不是很偏僻,但是考试时间怪异,六科中早上、中午、下午、晚上的考试都有,而且考场都不在地铁旁边,还是建议考试前一周去蹲守一下,观察情况,看看附近有没有咖啡厅可以等待的,在风中凌乱还是挺冷滴。这次考试还有个小插曲,定了首汽约车的师傅,没有按照导航开,硬是给我开到了北京科技大学,差点误了考试,气死我了!幸好这两个学校离的特别近。位置不明确的,一定要让司机按照导航开啊~
考场情况:考场挺好的,考试率还算不错,左右都间隔一位,不会让人挨着人考试,出勤率还比较高吧。到考场后把包放门口,老师会看准考证、身份证,然后拍照,考生再按顺序坐座位。虽然是机考,但是会发草稿纸,如果用完可以凭借用完的纸去换一个新的草稿纸。我参与的三场考场纪律都还不错,提前进场的话先试一试键盘鼠标是不是好用,不要着急登录准考证号,如果实在不行可以跟监考老师要求换一个座位的。
考试等待:等待时间肚子好饿,后悔两场考试间没有东西填肚子,周围也比较没吃的,学校食堂小卖部可以买水和食物,还是建议自己带点吃的和水。
个人感觉是三场都考的一般般,所以CPA来年再见咯~
CPA报名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不限制专业的,感兴趣的都可以报名试一试,当然确实很难很变态,但是考试费用低,证书含金量高,还是有很多人来试的。有什么关于报名或考试的问题也可以来问我哦~有问必答~
书到用时方恨少啊!课下觉得已经记住了的,结果到考场上就全都想不起来了,课下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被考中的知识点,结果就那样真实的发生了。
我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前后一共花了4年,经历了快2位数的考试不及格,考试的花费已经上千。想想自己曾经当学生时,也是学霸一枚啊!说不上是考霸吧,但至少从来没挂过科啊!结果一毕业参加社会考试,那真是血痕累累啊,真不敢承认这是自己的成绩。
社会考试因为基本是孤军奋战,没有对比性,你的世界里就只是你,不再有比较和嫉妒,所以,没过,也就自己一个人知道,也没人通过网线跑过来羞辱你一番。所以,也就没有那么强的羞耻感和罪恶感,毕竟人都是特别容易原谅自己的啊!有时候,还挺怀念自己上学那会对于考试的紧张和认真了。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一个考场的到场率能到50%就不错了,大多数都是去给中国会计协会的考试收入做贡献,当分母去的。但凡是能拿出学生时认真度的60%,差不多就可以当上分子了。可是到了大综合阶段,考试到场率基本能达到95%以上。因为能到综合阶段,都经历了一场呕心沥血的奋战,这最后的一搏,是不敢马虎的。除非有特殊极个别情况,真是没有时间去准备而放弃了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个传说中的5星级考试,真的是挺能选拔人才的。考下注会的人都不简单,至少是那种能把一件事坚持做完和做好的人。而真正有价值的注册会计师必定会出自于这样一群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