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人是指应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的人,具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
会计舞弊,首先必须解决由谁来承担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常常把会计人员当做会计舞弊的责任主体,这是很不公平的。可以这样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在会计舞弊案中充当的只是工具的角色,而且舞弊往往也并非其自愿行为,会计舞弊的实际操纵者乃是企业负责人。因为对会计人员而言,个人要承担的会计舞弊成本与收益相比不值得去冒险,更不可能为了公司和他人的利益去冒此风险,这从国内外会计舞弊案件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然而,会计人员为什么违背自己的良心,甘愿为公司管理当局出谋划策?公司管理当局为什么强迫会计人员为其造假?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会计人员所处的生存环境决定了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执行公司管理当局的旨意。例如,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获得发行股票资格、为了获得银行贷款或商业信用等,往往授意、指使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面临两种选择:若不执行管理当局的旨意,就有可能遭到排挤、降职,甚至被解雇;若执行管理当局的旨意,就有可能得到公司管理当局的赏识。会计人员在良心和生存之间左右徘徊,大部分人会选择生存,而把良心和道德搁在一边,被动或主动地为公司管理当局包装会计报表、进行会计舞弊。第二,企业组织制度是会计舞弊赖以生存的土壤。会计舞弊是一种典型的管理舞弊行为,公司管理当局为达到个人目的,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使会计人员实施会计舞弊;同样,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利益充当经营者的舞弊高参。由此可见,会计舞弊的法律责任主要应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会计人员只负担次要责任。
会计舞弊的主要责任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这是<会计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