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预期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收入。其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税法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确认的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不确认为会计收入的价外费用、视同销售业务等的全部收入在所终汇算清缴时企业账载一栏就是会计收入,如有调整有专栏列示。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3)企业所得税法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会计收入是指经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其它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的总称。而税法收入是指根据国家税法,把某些商业行为视同收入,也作为收入的一部分。
在列举的这个问题上,无论会计和税法上对此笔收入的确认和应交税费的计算都是一致的,并无不同。即,都有要按100万元确认收入,按17万元确认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你的情况仅是欠对方发票的问题,这样对方当月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对方等于多纳税了,但下月会少纳。至于抄税的数据与应交的增值税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假设你给对方开了20万的普通发票,或是这部分不开发票,那么不是也要计缴增值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