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华会计网校

feion1992024-07-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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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抄送:财政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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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会计学校是江苏省财政厅在苏南地区唯一的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校。学校坐落在常州市西南牛塘文教区,毗邻312国道,占地面积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万多平方米,在校生1600多人。

目前学校开设现代会计、会计电算化、营销与广告策划、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涉外财务会计、会计与文秘、会计与营销等10多个专业。

办学特色:

学校现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江苏省NIT教育试点单位,江苏省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助学点,先后获得了省部级、国家级重点中专校,以及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常州市文明单位、卫生模范单位、德育先进学校等多种称号。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江苏省常州会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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