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这类对子公司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对未来事项作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应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三)以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同。
简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在非企业合并方式下,股权出资的实质是以对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投资方则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出资,投资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出资的股权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投资方以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为投资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对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权账面价值23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损益调整3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A公司以其持有E公司30%的股权作价250万元,与B公司出资现金7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25%股权,B公司持有75%股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00
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 20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50
现金750
贷:实收资本1 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分析,A公司在会计上已经实现了股权转让所得,但应注意此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与税务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因为会计上原按照权益法将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已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务处理并未确认投资损益,也未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导致会计与税务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A公司在结转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以上账务处理时转出明细科目“损益调整”3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上例中投资方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接受投资方C公司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均相一致。
二、以账面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时,投资方因进行企业合并的股权出资而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如果非企业合并方式下以股权出资的行为,不能满足该项股权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或者在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方则应当以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上情况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均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定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出资属于文件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需要按规定确认转让股权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出资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仍可以按合同或协议价值来确定。但由于股权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按原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另外,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而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做好备查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会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账面余额25万元,无减值准备。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10%。A公司以其持有的该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入股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3%。不考虑相关税费。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为:
1、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2、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万元(100 * 1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10万元
3、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实收资本——A公司 30万元
另外,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企业,相关会计处理有别与上述处理,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借:长期投资—(被投单位)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等
借:营业外支出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本科目, 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科目, 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资产或借:有关负债科目, 按其差额,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为借方差额的,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 借:“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本科目 ,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 贷:有关资产或借: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差额, 贷:“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本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应收股利”科目,贷:“投资收益”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应收股利”科目,贷:本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应按其差额, 借:本科目(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2.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本科目(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按照以上步骤已确认的损失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处理。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科目, 贷:本科目(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3.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或贷: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 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将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借:本科目(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五)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 贷:本科目, 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收股利”科目, 按其差额, 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 借: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本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地转入当期损益,即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项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账户。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准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