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学校不颓废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你可以去当地的相关机构投诉他们,或者去法院去起诉他们对于背面的条款而言,但是他们既没有提醒你们也没有给你们看,而且这个条款本身就是属于霸王条款,所以如果你们觉得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你们一定要及时站出来举报他们跟他们抗争到底。
转网上的:1、记者了解到,2007年,本市也有类似案例,原告尹先生以"霸王合约"为由,将另一家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超过时限不能退学,显然侵犯了尹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利。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难以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培训机构应退还剩余学费。2、2014年徐先生为儿子报了个跆拳道培训班,学了一年后觉得培训效果不错,2015年决定续报1年,3月份交了6000元后,5月份被通知因课程体系调整,授课教师被更换,徐先生对此不太满意,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培训班全额退费。培训班到庭后表示续费是从2月份起算的,3月交钱后培训班应家长们要求调整了老师,课程体系没有调整,如果对现在教练不满意可以换教练,不同意退费。徐先生就课程体系调整没有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徐先生一方没提交证据证明课程体系发生变化,且双方并未约定不得更换教练,据此主张全额退费,没有依据。但是因为此类合同具备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适于强制继续履行,故合同应予以解除,因此对培训班不予退费的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徐先生的儿子上课的实际情况及考虑徐先生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对培训班授课的影响,酌定培训班向徐先生退费4000元。
1、民办培训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者、投资者、服务对象、政府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2、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必须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民办培训学校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按照权利和责任是否发生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凡是当期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4、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5、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核算本位币。6、民办培训学校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7、民办培训学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实施会计监督。8、民办培训学校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教育培训机构的账务处理:①盈利性质的培训机构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等附征税费,还有所得税等等。需要就全额收入计税。至于是否计入成本需要按经营项目来确认,一般来说,能够量化和对象化的支出计入成本,不能量化和对象化的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计入各种费用项目。②非盈利性质的培训机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注意盈利机构和非盈利机构的判断,这才是最关键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体系之外, 依法成立, 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 不分配盈余, 享有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