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会计制度

feion1992024-07-25  0

民办培训学校适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收到学费时,借:事业收入-学费,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主干学科:会计学

主修课程:管理学、会计学原理、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会计电算化、高级财务会计、管理统计学

学位课程:英语、管理统计学、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

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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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的自主权。提倡和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支持和参与民办教育事业。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民办中学、小学应当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公安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本科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予以公告。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经举办者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举办者或者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条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学校执行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民办学校执行的是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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