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说法

feion1992024-07-25  1

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和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会计体系。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同,政府会计的内涵也有一定差别。本文将政府会计界定为是一门用于确认、计量、记录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

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数目、性质、用途、关系和过程进行全面而准确地记录与整理的程序和方法,政府会计制度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客观而直观地反映。

会计: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会计工作是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统计法》及各种税收法规为法律依据来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从事经济核算和监督的过程,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工作人员是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有会计主管、会计监督和核算、财产管理、出纳等人员。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一词。

十三五时期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推进国务院等提供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组成,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实施会计监管,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是“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我国会计行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布局和转型升级,涉及到千万基层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的根本利益,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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