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赔偿金计算

feion1992024-07-25  0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工资 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 解除合同 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有哪些 1、折算方法: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 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各种情况分类详述 (1)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二是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个月,08年后不作限制。 (2)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这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劳动者以单位违法( 拖欠工资 等)提出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则不用分段计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劳动者仅仅以单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缴纳 社保 (指没有拖欠工资、 加班费 等情况之下)为由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 合同到期 ,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第“2”种情形的规定。 (8)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在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员工本人工资,因为按照规定此时支付经济赔偿金,一般是员工工作年满1年的,那么就要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但最多只能支付12个月。另外要是工作不满6个月的话,那只能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其次还有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医疗费用×2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经济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的。而经济补偿标准则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可取得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可取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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