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依据所做出的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经济业务事项基会计核算的对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没有经济业务事项发生,会计核算的对象也不存在;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对象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就是缺乏依据的、不可信的,并且会产生误导作用,损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当然,并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一项投资计划在制定时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在实施这项计划并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投资这种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记录和反映。
《会计法》要求,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记账凭证概念: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原始凭证概念: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条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