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审计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应负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x0a⑴签约双方的名称;\x0a⑵委托目的;\x0a⑶审计范围;应明确所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及其反映的日期或期间\x0a⑷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x0a⑸签约双方的义务;\x0a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①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②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③按照约定条件即使足额支付审计费用。\x0a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①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②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x0a⑹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审计人员无关。\x0a⑺审计收费;\x0a⑻违约责任;\x0a⑼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四)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五)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七)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八)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九)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十)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十二)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
被审计单位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都要在开始审计以前签订一个合约,以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这就是审计业务约定书。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等事项的书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