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支付的进货运费,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2、进货,对方支付运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方付运费,跟本企业无关,不做会计分录;二是对方代垫运费,实际还是本企业付运费,会计分录: 若货款未付,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若支付贷款,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3、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计入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 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 轮渡、地铁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 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 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 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 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 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 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 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 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 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物流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运输费用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收入 2、支付运输费时: 借:营业费用-运杂费(燃料费) 贷:库存现金 3、计提各项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印花税贷:应缴税费 4、包车如果是与提供物流劳务服务有关,那就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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