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现在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职业培训的学校如果是企业性质也同样使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事业单位,那么就是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学校执行的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民办学校执行的是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