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折旧年限变更

feion1992024-07-25  3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化工厂,厂内的生产线是由自己组织安装建设,计入在建工程后结转为固定资产。但是实际状况中生产线中反应釜使用年限达8年至10年,其釜与釜相连接管道和阀门使用期限可能只有6个月到2年。请问是否可以将这部份的管材配件调整出机器设备,折旧年限10年改为传导设备或配套设备折旧年限的2年至3年?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化工生产线还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相应分类。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将生产线分割成:生产线、管道和阀门。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化工生产线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十年。若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低于10年,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分析:如果属于会计处理错误,要更正已经计提的折旧;如果属于会计政策变动,那么不需要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在未来期间自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决定变更月份开始按变更后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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