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会计人员培训办法

feion1992024-07-25  0

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用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一)更新观念,领导重视领导要转变观念,用市场经济的新观念取代计划经济的旧观念,要带头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支持财务工作,尊重财务人员,使企业上下自觉形成一种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氛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不仅要抓好会计基础工作,更要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设计出一套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不同侧重点的财务管理方法,及时恰当地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财务问题,充分发挥财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资金的保值、增值需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站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去思考、强化模拟市场核算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成本意识和效益意识。(二)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逐步实现会计制度的国际协调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逐年扩大,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中,我国经济已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实现会计国际化是其必然要求。在对会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采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做法,首先,对部分新经济业务直接采用国际会计惯例进行处理,如期货、融资租赁等经济业务,直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制定我国相关经济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其次,对于常规的经济业务,则是按照国际会计惯例的要求,采取分步渐进方式对其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进行改革,逐步缩小直至消除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异。(三)培养高素质、管理型的会计人才知识经济呼唤高素质、管理型的会计人才,因此,企业必须有一大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核心、监督、预测、决策、控制的作用。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还应掌握电算化操作技能,掌握相关行业的政策,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理论知识与企业实际密切相联,面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据自身优势主动参与经营,调查研究,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当好领导的参谋与助手。财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会涉及到企业的计划管理、生产管理、物资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知识,而这些知识都会渗到银行、财政、税收、保险、物价等方面的知识之中,财会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预测、计划、反馈、监督、控制、分析、参与决策的职能作用。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只有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相关知识,深入基层,熟悉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吸取实践经验,摸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发表自己负有责任的参谋意见,有效地参与管理。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既有丰富会计专业知识,又懂企业经营管理,还通晓一般生产技术,善于运用经济手段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懂财经法规、经贸常识,又具有写作能力的复合型会计人员,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强化模拟核算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办法企业设置财务机构时,可以对财务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培训,采用类似财务公司的管理形式。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在内部设定二级机构,作为“财务公司”的派出机构,“财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行政上和业务上垂直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业务技术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五)其他考务工作。第十一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布和管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第十四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并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所列范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批、检查、考核与评估;组织编写中央国家机关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自学,并将每年的工作情况于年末以书面形式报国管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 会计电算化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六) 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 培训形式包括: 1、 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举办的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培训; 2、 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3、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二) 自学形式包括: 1、 各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 进行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5、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和文章; 6、 向本部门会计学会提交财会专业论文; 7、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财经专业自学考试; 8、 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八条 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5小时。 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当年接受多次培训的,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跨年度计算。第九条 财政部当年指定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不论会计人员当年的继续教育时间是否已经达到要求,均需接受培训。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一) 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 生育; (三) 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四) 年度内因出差、学习、挂职锻炼等而离开单位所在地超过6个月的; (五) 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国管局审核后确认。第十一条 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 凡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国管局审批。经考核确定相应的培训等级,统一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国管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培训单位于每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上年度培训情况等年检材料上报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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