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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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状告企业不给付双倍赔偿金最后胜诉发布日期:2011-09-15作者:贾思伟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宋加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肖某委托,指派贾思伟律师担任原告北京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告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长参考:一、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声称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告只是原告偶尔请来为其帮忙。这和具体事实情况大相径庭。2009年8月10日,被告肖某通过应聘入职于原告公司的销售部任统计工作并办理了该公司的工作证一枚(证据材料一和证据材料二分别予以证明)。从2009年8月10日之日起该公司总经理胡某就和肖某达成口头协议:试用期一个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000元,工资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但是,该公司在其工作期间并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被告肖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平时工资的发放都是通过公司总经理夫人王彤的个人银行账户转帐,这严重存在公司企业避税现象。不但如此,只是每月给员工极为不合规的工资条。证据材料三就足以表明当时原告公司为统计文秘肖某的工资条。这完全不是原告在起诉中诉说王彤念及被告家境困难经常给被告一定经济资助的陈述。另根据证据材料四考勤表内容表明:肖某和原告公司其他员工考勤表。这些考勤表再次表明肖某是原告公司正式员工。而原告声明公司和其他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也是因为去年肖某诉该公司的仲裁压力及时补办的。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应该依法支付被告肖某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7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及支付被告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缴纳养老补偿赔偿金320元。二、关于原告声称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员工登记表》、2010年1月至7月的《考勤表》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是被告伪造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原告公司应该对其与被告肖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仅仅主张被告肖某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原告公司对其与被告肖某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人建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事实上被告之所以能够拿到公司公章在证据材料中呈现是因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期间人销售统计文秘,由于工作原因公司公章和公司财务章一直由被告肖某保管。被告肖某看到公司迟迟不与公司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让被告肖某心起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念头,所以她就利用工作之便在她事先准备好的证据材料上盖上了原告公司让你保管的公章。假设真是伪造的公章,这也和被告肖某没有任何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贾思伟律师

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诉讼的重要法律途径。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与别人发生纠纷无法协调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行政争议特定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作出相应裁决的行政司法行为。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的时候,可以想该机关的上级申请裁决。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通俗的说,当我们不服政府机关的某一执法的时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行政诉讼具有终局性。

仲裁与诉讼都是为了解决争议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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