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准则的变化不是很大,主要变化体现在不同渠道取得存货的计量等方面。除第1号准则外,涉及存货计量的准则还有第7、12、17和20号等准则。一、关于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 可见,准则扩大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也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于生产周期长的行业,如造船、飞机制造等某些机械制造行业,将允许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将会直接影响这些行业内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与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一般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通常不确认损益。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减进项税额)入账;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支付的补价(支付补价方)或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收到补价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货的初始计量较为复杂,企业首先要对交易进行判断,即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还要看是否涉及补价。不同情况下存货的初始计量具体概括见表一。 三、关于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计量 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不确认损益。 而根据新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 借:存货(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重组债权已计提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债权科目) 四、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新准则中规定,发出存货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对多数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存货数额较大、周转率较低而且原材料价格不断下跌的企业,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可能会造成其毛利率和利润有所降低。 此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取消了分期摊销法。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既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又有助于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关于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计量 与现行存货准则与制度相比,新准则新增了企业合并取得存货的成本计量的规定。新准则指出,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根据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分为两类: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两种不同的企业合并下,存货的计量有所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实质相当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合并下取得的存货应按合并日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但前提是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六、关于附注中与存货有关信息的披露 原存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较多,新准则在考虑了信息的重要性和准则内容的相关变动后,不再要求企业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存货的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2.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 3.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准予扣除其按照规定摊销的费用。
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5.“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新准则下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
新会计准则的内容较多,财政部官方网站提供全新全面的会计准则内容。会计行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等都由财政部门发布。所以,财政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会计法规、准则、制度具体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