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消极行为

feion1992024-07-25  0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扩展资料: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目前在学校范围内应用的积极行为支持最能体现积极行为支持的核心思想,在本质上它是一种系统化预防干预的问题解决模式,换句话说,它是以循证的方式,通过发展积极行为的策略和系统改变的方法,调整个体与环境的互动关系,达到预防和减少问题行为、改善生活质量效果的行为干预模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极行为

初级会计经济法有一些理论比较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经济法。 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可以帮到你!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1】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行为是否法(合法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积极和消极)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和非表示),非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单方和多方),单方(遗嘱、行政命令)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体实际参与与行为状态(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对行给付(有偿和无偿)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和从法律)买卖和保证合同。 【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1.税目——“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简化记忆】除报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外,其他人出版、发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税率:20% 【注意】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税目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农林牧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 【注意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年减除42000元。 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建议 一、 坚持全面学习 不存侥幸心理 虽然说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考生只是抽取一套试卷作答,但为了能够更加自信满满走进考场,确保万无一失顺利过关,考生在学习初级会计考试内容的过程中一定要针对整个考试题库坚持全面学习,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科目。经济法基础虽然有很多需要考生记忆的知识点,对大家的记忆强度要求很高,但换个角度想,如果仅仅凭借记忆知识点就能拿到大多数分数是非常划算的,也是初级会计考生志在必得的。 二、 重要考点强突破 科学做题找方法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中每个考点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中出现的概率是不同的,面对初级会计考试,多数考生的首要目标是达到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分数标准,其次才是考取高分,因此备考过程一定要遵循重要考点重点突破的原则。在初级会计辅导教材轻松过关中会为大家提供每个考点的重要程度和考试频次,实用性非常高,大家要善于加以利用,重要考点能理解记忆则理解记忆,实在不能也要强攻,这一点我会在下一要点中详细阐述。 做题是消化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内容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灵活的知识点,更要通过不断做题多角度、全方位从“认识”到“熟练”。在实际初级会计考试题目中还会有很多命题人设置的陷阱,因此大家一定要掌握科学学习方法,通过正确做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技巧性方法。 三、 理解记忆为主 机械记忆为辅 因为经济法基础涉及大量的知识点,所以考生要认清两点。一是不能完全不记忆,二是不能完全靠死记硬背记忆。那么究竟如何平衡把握其间的尺度呢?我建议大家可以先预习一遍基础知识点,在脑海中形成基本结构;再认真学习一遍概念性的基础知识,辅以一定的习题训练;其次要通过练习生活实际和换角度思考为什么这个“法”这样设置去理解记忆;平时还可以随身携带初级会计辅导教材《轻松过关3》反复记忆,把学到的知识变成常识,把瞬时记忆、短时记忆变成长时记忆和永久记忆;最后,如果实在不能通过巧妙记忆方法记忆的内容,就要及时整理到一个笔记本,平时多记忆,考前再突击记忆几遍加深印象。 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技巧 1.《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 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准。对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 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约占65%,考生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多花工夫重点掌握)。 3.练好基本功。对于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到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的知识点要特别注意。因为考试中60%以上的题目是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的。 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几种结算方 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 这门课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相当多,且前后容易混淆,怎样才能准确地记 忆?一是要理解记忆,二是要系统记忆,三是要比较分析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更不要“押宝”式地记几个问题。 5.充分利用辅导书。考生一定要结合教材内容,充分利用辅导书,吸收消化知识点,独立完成习题。要仔细研究历年试题及答案。一方面,历年试题及 答案能够反映近年考试的出题思路,规范我们的答题方法;另一方面,历年试题及答案能够帮助我们熟悉、研究考试的题型,掌握出题规律和把握试题的总体难度。 6.重视新增和变化内容。对于新增和变化的内容,一般没有以往的考试经验可以借鉴,有些知识点还晦涩难懂,需要考生加大复习的投入。 猜你喜欢: 1. 会计基础重点知识归纳 2. 财经法规税法知识点重点归纳 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快速记忆口诀 4. 初级会计经济法预习方法有哪些 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虚开发票是积极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法定犯,只有准确界定该罪客体,才能正确定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首先,这是法律规定的结果。从税收法律看,税收征管秩序可分为消费税征管秩序、企业所得税征管秩序、营业税征管秩序等,增值税征管秩序是税收征管秩序下的一个类别。从刑法看,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危害行为发生在增值税征缴过程中,犯罪客体是增值税征管秩序。其次,将该罪客体界定为增值税征管秩序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必要性使然。如行为人通过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增加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则涉嫌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它没有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有观点认为,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可能轻纵犯罪嫌疑人,不能全面有效保护增值税征管秩序。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有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功能,而且还有记录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从立法原意上看,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放置在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表明其着眼点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如果在认定该罪虚开数额时,片面强调保护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就违背了立法原意。我们在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数额”时,不但要把危及或侵害国家税收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还要把仅仅侵害增值税征管程序部分的数额计入“虚开数额”。笔者主张以“是否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作为是否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的分界点,以缩小犯罪圈。从这个角度来看,可将虚开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性虚开和犯罪性虚开。一般违法性虚开。刑法第205条从行为角度将“虚开”界定为“四种方式”之一,为认定“虚开行为”中的“开具”提供了审查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解释》)第1条从“票面信息”与“实际货物购销、应税劳务”是否相符角度将“虚开”界定为“三种形式”之一,为认定“虚开行为”中的“虚假”提供了审查依据。符合上述要求未达到量刑起点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一般违法性虚开”。犯罪性虚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条均把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六环节作为发票管理过程。但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实际上仅把“开具、取得”两环节纳入调整范围。有观点认为该罪是行为犯,笔者并不赞同,理由是:行为犯观点扩大了该罪的规制范围。从征纳实践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行为可细分为开票人的开票、交付、纳税申报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抵扣申报以及税款抵扣等更小环节。从社会危害程度看,尽管开票人的开票、交付行为和受票人的收票、认证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还没达到“严重侵害增值税征管秩序程序或危及国家税收收入”程度。因此,在认定刑法上“虚开”行为的起点时,应将进程后移。又由于《最高法解释》规定“取税款数额”入罪量刑标准,为避免法规间出现逻辑矛盾,在认定“虚开行为”时其进程不能达到税款抵扣程度。因此,可将“开票人进行纳税申报或受票人进行抵扣申报”作为认定“虚开行为”侵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起点。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再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又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836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