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合伙形式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

二、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三、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

四、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由其责任归属决定。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

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事务所就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两种。《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缴纳生产承包经营所得税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83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