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根据你的描述总包公司应该是采取的第二种做法,但是总包应该扣除代缴税款67200之后再扣除2%的费用转拨给你们,如果只扣除2%,那税款就成了总承包人承担了。 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借:应收账款(含代扣税金部分) 2000000贷:结算收入 2000000 收到扣除税金后的余款时:借:银行存款(扣除税金和管理费部分) 2000000-67200-40000=1892800贷:应收账款 1892800借: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67200贷:应交税金 67200借:管理费用 40000 (注意此项费用应由总包公司出具合法的票据,才能进费用,收据是不能进费用的)贷:应收账款 40000 借:应交税金 67200贷:应收账款 67200 仅供参考,具体应按你们的实际情况处理
分包单位开的发票给总包方,分包方应做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假设工程进度与工程结算进度相同,结转工程收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分包方开具发票的金额及相应计缴的税金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
分包工程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删除了总包扣缴分包营业税条款,此步骤可忽略)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贷:应付账款 20000000⑤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 19400000贷:银行存款 19400000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借:工程结算 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建议你学习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分包工程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删除了总包扣缴分包营业税条款,此步骤可忽略)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贷:应付账款 20000000⑤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 19400000贷:银行存款 19400000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借:工程结算 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