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绝对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名词,同时,它也是中级会计职称中的一个知识点,在中级会计职称中,它的确认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那么,下面我们就针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为大家准备了详尽的文字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收入的概念: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是狭义的收入概念,即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①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②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的判断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①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
② 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 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最后,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点内容是大家在中级会计职称中必须要记住的。
新准则:1.总原则:收入应当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2.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条 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唯一明确的标准,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一表述与原收入准则存在显著区别。原准则将收入区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并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原准则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标准不再执行,那么怎么理解控制权呢?控制权一般是指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对某项资源的支配权,它并不一定对资产拥有所有权,支配权通常主要指商品的安排权且具有排他性特征,也就是说所有权包括控制权,如果销售方已经转移了商品所有权也自然就失去了控制权;由此不难看出,所有权较为复杂,而控制权则比较简单,就是指商品的支配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性质标志控制权比较容易分辨,与直接使用所有权相比,其性质标志更加具体明确。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应当在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会计准则
收入确认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
1、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中国规定:
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
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