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会计出现问题

feion1992024-07-25  1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1.原始凭证方面。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部分会计原始凭证的的失真现象。它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财政收入减少。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同样也存在着相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的很多原始凭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各项原始凭证要素的填写存在漏填、少填、不填现象。如:开票日期时常不填写;开票人、收款人,只填写姓不填写名,有的干脆不填写;购买单位的客户名称要么不填、要么填写不明确;项目内容、数量以及单位不填或少填内容的现象较为普遍;金额数字填写模糊,常出现漏填小写金额或大小写金额不符;有的原始凭证的填写表面上看符合规定要求,但实际上存在填写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很大。有些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忽视对支出的审核和控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认真,原始凭证规定的内容填写不全,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有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只有领导签批,没有验收人或经手人签字,而且有的领导签字不规范,白条入账情况较普遍,这样就给对方单位偷漏税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些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断被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原始凭证不真实。一是会计原始凭证填写的经济业务项目与实际发生的项目内容不符。诸如:明明是购物券,却填写为材料等品名,有的将不能报销的化妆品、手机、日用品等请客送礼的物品以“办公用品”为名,堂而皇之地通过虚假的凭据合法报销列支;国家严禁公款旅游,就以考察学习、研讨会等名义出据票据,予以报销。二是经济项目内容与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不符。如:使用商业零售发票,项目内容却填写为运输费,饮食业发票项目内容填为复印费,既给会计监督造成了困难,又难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三是使用过期作废发票及收费收据等。不按规定开具微机打印发票或不能同时全联次地复写开具发票,而是按各自需要“大头小尾”地开具各联次不统一的票据,造成支出方实际支出少,却以“大金额”票据列报,收入方实际收入大,却以“小金额”的票据列收入账。从中各得其所,从而达到了单位当事人侵吞公款,对方偷漏税款的目的;四是违规编制虚假的自制原始凭证。如:编造人员名单领取各种劳务费等款项;编造到农贸个体市场购买材料等自制凭证从而套取现金。 2.记账凭证方面。一是有的单位填写会计记账凭证摘要写得过于简单;二是会计科目名称不规范,处理业务不及时;三是有的事业单位在开设银行专户时,将相关收支业务的会计凭证单独记账、单独保管,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总账内管理,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四是在年终结账时,有的单位制作会计凭证不是将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科目,而是将收入和支出相对转,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使“结余”科目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核算单位的结余状况。五是会计凭证内容不完整。 3.账簿设置方面。一些单位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账簿,个别单位不设置总账,无法对各明细账进行核对、控制和平衡账务,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混用或一本账多年度使用,账簿在启用时不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会计人员调动时间和经管人员责任不清。账簿登记发生错误时更正方法不规范,有的挖补、涂抹、刮擦,数字书写错误。 4.财务报告及其他方面。一些单位财务报告只有报表,没有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也存在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账表不符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中内控制度不健全 有些部门、单位缺乏相互制约的财务监督机制,单位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移交不规范,内部会计管理失控,给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赊账过多、过滥,不能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有些部门、单位为了地方利益,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不仅擅立收费项目,而且隐瞒截留国家专项资金或单位应交财政的收入,有些部门、单位在法定账册之外另设账册,使资金体外循环,造成会计信息失直,也为一些人违法乱纪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部门、单位有章不循,利用虚列支出、“坐收坐支”等方式转移预算外资金,致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落到实处。有些部门、单位借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之便,侵占、挪用专项资金,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资产负债管理无序 有些部门、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擅自扩大投资规模,随意超计划、超预算,不重视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新增固定资产不记账,存在减少固定资产不冲账等问题,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有些单位甚至长期未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致使固定资产实有价值及数量无法落实。不仅固定资产如此,存货管理也是如出一辙。 (四)电算会计资料管理不完善 很多行政事业性单位施行会计电算化后,由于电算化会计核算的特殊性,一些单位的电算化会计资料不完善,加之没有及时修订相应的电算化会计资料管理制度和档案保管人员职责,造成电算化会计资料被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甚至导致行政事业性单位会计信息泄露。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事业性单位会计电算化软件近年来频繁更换和升级,原相关的会计软件和文档资料也容易出现不相兼容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这部分会计资料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保管和发挥应有作用,同时也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另外,目前许多会计电算化单位的凭证、账表采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输出,特别是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输出的3年以上的纸质会计档案,很容易褪色造成字迹不清,难以完好地保存到规定的保管年限。长期下去,必然导致会计档案的不完整和不安全。

难道相关的审计法没有对这种状况有规定!?《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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