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初级会计房产税

feion1992024-07-25  0

文章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但是计税依据在进行确认时,也是有许多的规定的。那么,呢?在下面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赶紧来看一下吧! 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委托加工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4)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东奥小编在上面为大家讲解了计税依据确定在委托加工、进口、其他规定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希望大家都能够掌握住,此外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中的应税所得额既是课税对象,又是计税依据;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它的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价值或租金。

1、他是意思是开始缴纳。缴纳的意思就是解缴税款。所以,你要按十二个月来计提。2、缴纳印花税的。有政策特殊减免的除外。

1、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2、企业应在会计上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的税款。当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或“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当按规定实际上缴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房产税也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进行征收,所以对其会计处理也可以照车船使用税等方法进行。即如果房产税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的,可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的车船使用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如果企业分期缴纳,而且每期缴纳的房产税数额比较大时,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中去。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需要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在两个时间段有不同的规定。1、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1991年10月9日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2、 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2006年11月27日发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3、根据以上两项规定,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时间段,分别适用印花税的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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