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说的专业技术从业资格是网上报名注册开通的时间为2009年 6月 20日8时起至7月5日18时止(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办理。可以网上缴费,也可以现场缴费.你要注意看广西财政网上的公告.http://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各市会计考办、职改办,区直各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桂各单位,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精神,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现就2009年度考试我区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的范围和对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的会计人员(包括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被返聘、应聘的会计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知规定报名条件第(一)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知规定报名条件第(一)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知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六)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考试大纲 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五、报名方式、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包括网上注册和现场缴费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注册网址为:广西财政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网上报名注册开通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8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18时止(北京时间),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09年1月4日8时起至2009年1月11日18时止(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开通办理。 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上述网址完成报名注册并打印报名信息表。 3.现场缴费确认时间为:2008年12月15—25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补缴费确认的时间为2009年1月4—11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逾期不再办理。 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现场缴费确认时间内,携带考生报名信息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到所属考区报名信息确认点办理缴费确认等相关手续。 在现场缴费确认的时间内,我区各报名信息确认点不办理网上报名注册手续。 (二)报名信息确认点的安排和划分。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局均设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点,其中:自治区财政厅报名信息确认点设在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电话:5331580、5331581),各市、县报名信息确认点设在各市、县财政局(会计科、股)。 各报名信息确认点的具体地址及工作安排由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和各市、县财政局分别对外公布。 六、考试考务具体日程安排 (一)2008年12月5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公布本考区2009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二)2008年12月25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组织完成本考区2009年度考试网上报名和缴费确认工作,同时请各市会计考办向广西财会培训中心报送考试用书征订情况。 (三)2009年2月15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向自治区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四)2009年2月27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向自治区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五)2009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完成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六)2009年5月8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将考试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自治区会计考办。 (七)2009年5月14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九)2009年5月16、1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十)2009年7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向自治区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七、报名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98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另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1567号文的规定,代财政部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每科6元。 八、考试成绩的公布 考试成绩报经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确认有效后,各级别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者,由自治区会计考办会同自治区职改办联合下文公布;中级资格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各市会计考办打印《2009年度会计资格考试(中级)成绩通知单》并盖章后发给考生。 为了提高考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会计资格考试将继续通过168信息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考生可以到报名点、相关网站或通过168信息台查询自己各个科目的考试成绩。 上网查询网址为: 全区统一查询的电话号码为:16886903。 如考生对分数存在疑义,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会计考办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由自治区会计考办组织提供查阅试卷服务,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九、其他事项 (一)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组织好考试报名工作,不得延迟。 (二)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在组织考试报名确认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各考区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会计考办报送考试报名信息。 (三)各市会计考办和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度考试报名等各项考试考务工作。在考试报名等考试考务工作中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四)2009年度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仍按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92)会考字第2号《关于199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预计为6月1日,适用于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章丘市、长清区、济阳县等财政局会计人员。关于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说明济南市各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人员、山财培训网、泉城会计网会计人员: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预计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关于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时间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在济南市财政公众网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一)网络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济南市直、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历下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面授教育培训形式。济南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由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县(市)区面授教育由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承办。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与网络教育一致。(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预计将于自2013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根据省财政厅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同时,在整个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均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学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业理财、会计法知识讲座、办税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为必学内容,其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必学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为必学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收费标准(一)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为服务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为参加2013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二)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按每年度72元收取培训费。(三)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费接受面授教育。济南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持原件复印件进行确认,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填写登记表,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确认登记。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四)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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