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付款审批制度

feion1992024-07-25  0

法律分析: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包括: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或指定财务人员为单位财务支出的审核人_其负责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所有财务支出行使财务审核权。审核人需对每笔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_把握好各项支出的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及超出标准的,有权不予审核;对于超出审批人权限的,可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批复、上级领导的书面授权书或以相应的经济合同等为依据予以据实办理审核。凡未经财务审核的各项支出,审批人不得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被审单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初步接触,对拟进行审计的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2.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进场进行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初稿;3.与被审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根据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确定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人员的权限。例:企业可以确定一人(“一支笔”审批)或多人审批(授权审批),在其各自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须坚持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绝对管理权与控制权,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进行。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预算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制度,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四、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力和责任对等原则,明确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审批人员应该定期汇报其审批情况;对于审批人员失职形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流程:1、“一枝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级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枝笔”审批错误地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难以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所以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协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情况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所有财务收支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单位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等。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扯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其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给会计部门审核入账或报账,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也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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