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继续教育的。关于2015年度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财办会[2015]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驻晋单位,省会计学会:根据《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晋财会[2013]10号文件)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会[2014]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求真务实、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不同性质,高级、中级、初级不同层次,统筹规划,分类组织,按需学习。现将2015年度山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学习内容按照各类会计人员工作实际需求,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规范单位资金管理,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为目标,继续实行“菜单式”学习。各市、各部门可选择下列内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一)行政事业类1、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2、预算管理政策3、政府采购政策4、国有资产管理政策5、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6、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见问题(二)企业类1、新增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2、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3、企业财务管理4、企业内部控制规范5、小企业会计准则6、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三)管理会计类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成本性态与量本利分析3、全面预算管理4、单位内部控制5、资金运作管理6、绩效评价管理(四)法律法规类1、会计法2、预算法3、公司法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5、最新税收政策按照全省财政工作部署,各市应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及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财务规范专题培训,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方法和相关制度的培训,提高中小微企业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业务保障。二、学习方式今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需求面授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网络继续教育方式的实施范围。会计人员登陆“会计之星”网站,选择学习年度、缴纳费用、网上学习、随堂考试、确认结果一并完成,会计人员可以在个人前台查看培训情况。此外,会计人员还可以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采用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形式完成继续教育。三、师资管理2015年,我厅将结合培训重点内容,组织1-2期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以培植和提升现有师资素质。各级面授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使用我省师资库中的教师担任师资。四、登记管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与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内容更新结合起来,对每位会计人员的学习结果及时在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培训记录自动在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五、机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现培训单位存在只收费不培训或多收费少培训等情况,要严肃处理,不认可其继续教育结果,取消其继续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资格。六、省直部门(单位)的具体要求1、由我厅直接管理的原铁道部移交地方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于不便集中的施工单位会计人员,应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做好相关宣传组织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90%以上。2、有能力且有必要自行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省直单位或部门,要按照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认真组织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培训不“走过场”。3、省直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需要参加。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所以取得初级职称合格证的人员,也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一、会计证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1、通过登入当地财政局或者财政厅网站进行自我学习并考试;2、通过会计培训学校,缴纳一定的费用可以帮忙通过继续教育;3、如果是工作人员,有的单位会组织培训并考试(比如事业单位、公务员等);二、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一个上岗证,两者并没有特别大的关联,不能因为有初级会计职称证书而不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证继续教育时间以会计证发证时间为准发证次年开始继续教育你可以看下你的会计证上面的发证时间山西2015继续教育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8月1日 如果有帮助的话望采纳,有别的疑问可追加或看我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需要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